有限责任公司要做分立,从A公司分立出一个B公司。A公司原有两个自然人股东,张某持有30%股权,李某持有70%,现要将A公司30%的资产分立给B公司,分立后原A公司股东李某持有B公司100%股权,原A公司股东张某持有A公司100%股权。请问分立后的两个公司如何缴纳所得税?首先界定是否满足分立条件,满足分立条件且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不满足分立条件的需要注销原A公司,组建两个新公司。原A公司按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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