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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27

【百账汇】关于统一开票是否合规的问题


问题描述



公司1-11月某些销售收入一直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在纳税申报表中体现,本月对1-11月的销售收入统一开具了发票,并在12月进行了纳税申报,这样操作是否合规?




专家回复



销售收入的增值税申报纳税时间,不是以发票开具时间来确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时间、发生应税行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开具发票时间三者孰早确定。
如果已经发生了应税行为,实际收款时间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都早于发票开具的时间,应按照实际收取款项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二者孰早,确认收入申报纳税。按照发票开具的时间申报纳税,存在迟延纳税,补缴滞纳金的风险。如果实际收款时间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都晚于发票开具的时间,按照发票开具时间申报纳税,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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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百账汇(广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是广州易千洵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专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财税服务的互联网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