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采购货物,购销合同约定货款以6个月承兑汇票支付,供应商因急需资金,经双方协商后,现将结算方式修改为支票结算,但需按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支付我公司资金使用费。我公司收取的资金使用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按何种增值税项目缴纳?根据您的描述,因对方资金问题,修改付款方式收取的资金使用费用,属于融资的费用,应按照“贷款服务”资金占用费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