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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8.16

【百账汇】小规模企业无法获取发票的费用 怎么才能做成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至少下列情况下是可以不需要发票的:


1、境内支付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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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5、在境内共同接受劳务的和租赁房屋的,对于劳务支出和住房的水电气等可以采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先可以对照上述规定,如果满足税法规定可以不需要发票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如果税法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应跟对方协商,要求对方开票或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否则就应更换为能提供发票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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